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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8.03.008

船舶融资租赁权利冲突分析

引用
融资租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将导致所有权人和占有使用的权利人产生权利冲突,致使所有权人暴露于诸多风险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增加了船舶所有人自物权受侵害的风险.以中美法规定为视角,分析船舶自物权与其他类型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和实践常发领域,建议中国法律从补充船舶租赁特殊规则、放宽用益物权变动模式的限定、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等方面,促进和保障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船舶、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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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陆岛运输立法及政策保障研究"CLS2017D186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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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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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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