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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8.03.002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海商法》、收货人、卸货港、提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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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8]3101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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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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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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