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8.02.007
提单并入条款的定性与准据法确定——兼评《鹿特丹规则》第76条
对中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揭示司法实践缺乏对法律选择结果逻辑推理的说理与阐释的问题.中国法律未就并入条款效力问题的准据法作出规定,理论界分歧较大,实践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总结提炼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作为审查提单是否并入租船合同的准据法.《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应理解为以公约规定的方式并入到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不受公约关于仲裁地的限制.
并入条款、准据法、《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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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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