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8.01.006
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岛屿、岩礁、判断基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29
DF961.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南海诸岛位置图的国际法效力研究"14BFX888
201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