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7.03.010
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立法范式与理论辨正
当前中国邮轮旅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厘清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相应的纠纷解决具有基础性意义.《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中国邮轮旅游行业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创设性地对邮轮旅游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与界定,总体上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立法范式.中国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旅行社、邮轮公司、旅游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合同基础分别是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及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是中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的理想途径,应当妥善借鉴《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立法模式,构建相对完整的邮轮旅游法律制度.
邮轮、民事法律关系、《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旅游服务合同、船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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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航运法律体系之研究”2017ycx066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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