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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7.03.004

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

引用
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

东亚、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修改

28

DF961.9(国际法)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2-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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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28

201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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