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6.03.006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的国内适用
中国在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需要建立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财政担保体系,来避免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口国被滞留.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履约立法体系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的研究基础上,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在中国的适用提供参考建议.在中国的财政担保体系里,可以以社会保障为主,船东互保协会为辅,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国内法适用、海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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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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