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6.02.006
英美法下“适航义务”界定之实证研究——从绝对适航到过错原则
早期的英国法院对适航义务的认定采绝对责任,法院判例主要集中在船舶本身适航与适货这两个方面.到了19世纪末,随着契约自由理念的泛滥,提单的免责事项甚至包括船舶不适航的情形.但是,随着《哈特法》与《海牙规则》的出台,“谨慎处理”的义务取代了绝对责任成为界定适航的新标准.从表面上看似乎减轻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但通过实证分析可知,在适航认定这一层面,谨慎处理的要求基本等同于绝对义务,只不过是将之前的判例成文法化而已.1978年《汉堡规则》推出过错推定原则,进而抛弃“适航”这一专用术语.随着船舶建造技术的进步、管理规范的完善,适航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关判决越来越体现公共利益,对适航义务的认定也越来越接近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这预示着船东的适航义务将进一步加重.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而是注重从历史、从实证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时期的判例进行比对分析.
绝对责任、谨慎处理、公共利益、过错原则、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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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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