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5.04.00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毛里求斯仲裁案对中国的启示
2015年3月18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而组成的仲裁庭公布了“毛里求斯诉英国海洋保护区案”的仲裁裁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提起的仲裁具有强制性但是其受案范围应受限制条件约束.仲裁双方存在争端是“强制性仲裁”受案范围的前提,仲裁双方存在的争端必须是法律争端.判断仲裁双方争端是否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需厘清表面争端与实质争端的区别、整体争端与部分争端的区别.主权对“强制性仲裁”受案范围的影响举足轻重,主权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中发挥不同作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向仲裁庭提起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其仲裁请求理应被依法驳回.
强制性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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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6-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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