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5.04.002
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规则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奠定了债权形式主义在中国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统领地位.尽管船舶等特殊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仍不能撼动其地位,登记只是其公示方式,交付才是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为多重买卖下,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设定了认定标准.然而部分标准有违基本法理,应予更正.
一船数卖、登记对抗、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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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6-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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