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5.03.003
论船舶所有权保留条款之物权效力
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物权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不再具有物权效力.从法价值、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原则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观点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于其全文及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语境下适用,不能简单、武断地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物权效力.
船舶买卖、所有权保留条款、物权变动、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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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辽宁省教育厅2013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海商法与民法的规则冲突与契合”ZJ2013020
2015-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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