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4.04.005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海上保险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的以一般保险格式条款为规制对象的订约说明义务应当如何合理适用于海上保险在中国现行法律上不明确.以《保险法》上的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及其对海上保险适用的一般原则为研究起点,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例,讨论中国法律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和明确说明的标准,并对《保险法》规定的订约说明义务严格适用于海上保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结论是: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订约说明义务应以被保险人要求为限,除非条款的法律效果严重而合理的被保险人又无法理解.
保险人订约说明、海上保险、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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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司法部专项任务课题“海上服务标准合同法律制度研究”12SFB5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完全契约研究”11YJC820131;2013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海上国际标准合同研究”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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