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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4.04.003

论凭单放货要求对记名提单的直接适用性

引用
关于凭单放货要求能否直接适用于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就实体法而言,记名提单下的凭单放货要求只具有部分强制性,承运人在托运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向记名的收货人无单放货;就冲突法而言,该要求出于保护托运人利益的考虑,不满足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判断标准的超越标准和公益标准;就比较法而言,虽然有人认为,与之适用情况相类似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应直接适用,但这是缔约国实施国际条约的结果,不构成作为直接适用的法构成要件的一国重大公益的反映,而且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否定外国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构成直接适用的法.总之,记名提单下的凭单放货要求不宜视为直接适用的法.

记名提单、凭单放货、直接适用的法、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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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13SFB3037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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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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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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