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4.02.009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民法法源研究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定性分析法,提出在中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法中“公平原则”与保险法“补偿原则”所契合而成的必然产物,其民事本质为法定的债权转移.在该定性的前提下,对中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从民法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求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保险法、海商法、民法、保险代位求偿权、债权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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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础法律问题研究”3032013111;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课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础法律问题研究”AOCQN2012;辽宁省教育厅基地专项课题“比较法视野下的海洋生态损害问题研究”ZJ2013019;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诉讼规范化研究”L13BFX006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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