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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4.02.007

论船舶污染防控国际统一立法下的单边主义

引用
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船舶污染防控、国际统一立法、单边主义

25

DF961.9(国际法)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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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25

20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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