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3.04.016
船舶所有权变动效力立法模式之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突出了“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能适应新兴的船舶融资租赁等交易方式的发展.中国法律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船舶所有权变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妥当,这更符合司法实践和航运实务的操作.
船舶所有权、所有权变动、交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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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交通运输部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2013-322-810-040;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上海航运金融发展中新造船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之完善”20130440
2014-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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