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3.03.015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海商法语境下的适用
大宗散货经过海上运输经常会发生短重,承运人对大宗散货发生5‰的短重是否免赔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并不相同,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海事司法中认定与适用不一.分析出现这种适用不一的主要原因,并指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的内涵进行正确解读,在中国海商法语境下将海事国际惯例作为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是作为海洋大国和航运强国的中国充分尊重海事国际惯例的重要体现,也是积极发挥海事国际惯例解决海商事纠纷功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海商法、海事国际惯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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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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