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3.03.013
论《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对选择适用国的约束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具有选择适用的特点,仅对选择适用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在决定是否选择适用该制度时,首先必须考虑自己将受到怎样的约束.采用具体分析的方法,就《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的约束对象、约束事项、约束内容和约束性质等展开深入分析,认为《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对选择适用国施加的约束是特定的和明确的,这种约束有助于促进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排他性管辖协议、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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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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