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3.03.011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
担保物权较之传统诉讼程序具有程序简便,节省时间与金钱成本等优势,但其本质上为非诉讼程序,只能解决双方对于法律关系无实质争议时的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扣押与拍卖程序性质不同,可以并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主体、异议审查与类型,并得出相应结论.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船舶抵押权、非诉程序、异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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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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