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3.02.010
海上保险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关于海上保险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司法界、理论界颇有争议.保险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可行使,时效也因此起算,将时效起算点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无不妥.除保险赔偿请求权外,还有其他与保险有关的请求权.因此以保险请求权受损害时为海上保险时效起算点更为合适.不能将非海上保险的时效制度引入到海上保险中来,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整体出发看待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制度.最后提出了修改该时效规定的具体建议.
海上保险、保险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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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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