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7659.2013.01.006

FCR单证交易中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研究

引用
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货运代理人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交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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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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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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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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