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2.03.017
享有优先权的船员工资请求在船舶拍卖款中的受偿——由一起确权诉讼案件引发的几点思考
基于一起确权诉讼案件,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范畴,指出在船舶挂靠经营下,船员工资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但挂靠的个人和被挂靠的公司对船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该工资请求仍享有船舶优先权;未持有相应证书而上船工作的人,其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与船员工资无异,应赋予其船舶优先权;当船舶拍卖款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容易诱发以船员工资为内容的虚假确权诉讼,司法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排除虚假诉讼的干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确权诉讼、船舶拍卖款、受偿
D922.294(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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