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2.03.008
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第267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对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出发,考虑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之处,从司法实践、立法目的及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论证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性质。经过研究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出拒赔意思表示前,被保险人受损害的只是被保险标的物的“物权”,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请求时效,不应理解为“诉讼时效”,并据此提出海上保险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具体解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保险合同、诉讼时效
D923(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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