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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2.03.007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引用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D923.6(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4-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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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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