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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2.03.005

论中国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引用
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海事侵权、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D923.8(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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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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