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2.03.003
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海上保险、《鹿特丹规则》、海运主体
D922.294(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