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2.02.011
论海洋警察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国际上唯一的“地球宪法”,其生效实施使约1/3面积的世界海洋依法划归沿海国专属或者管辖,在海洋的利用和管理上赋予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种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登临权,还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扣留、逮捕的措施,这些权力和措施非常类似于平常所说的警察权。在海洋上,这些权力和措施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些主体来行使,中国的现状如何,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警察的概念入手,提出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和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实证法上的警察)的分类,探讨警察权与海洋警察权的涵义,并分述每一种海洋警察的职责、任务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警察、海洋警察、海洋警察权、主权、救助
DF961.9(国际法)
2012年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辽宁省社科联课题“大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研究”20121slktzifx-01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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