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7659.2012.01.008

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分析

引用
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质押监管、委托合同、仓储合同、保管、监管、相应的补充责任

D923.8(中国法律)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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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271/D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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