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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1.03.012

海上货运委托合同受托人责任之归责原则反思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中表述的“过错”与“故意”“重大过失”相对应,强调的是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对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而非主观心理状态。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项下,“过错”不应独立出来成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因为过错的因素已经包含在违约行为这一基本要义之中。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将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受托人,这可能导致委托双方利益的失衡。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根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完全商事化的特点,明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使司法解释中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达到“准立法”的科学合理的目的。

海上货运委托合同、受托人、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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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11.41(世界各国概况)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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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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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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