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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0.04.017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海上货物运输中"电放"法律问题探究

引用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物权凭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电放提单、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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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1-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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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27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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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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