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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0.04.004

区别而论的责任体系:《鹿特丹规则》履约方制度的引入——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选择

引用
联合国大会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引入了全新的主体制度,即履约方制度.在面对困扰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已久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履约方制度恰能解决该问题;在当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背景下.海商法学界也出现了呼吁将履约方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观点.但是,履约方制度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全部问题,解决<海商法>现有问题也并非只能依赖履约方制度的引入.

《鹿特丹规则》、履约方制度、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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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1-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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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27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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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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