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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0.01.015

中国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规则的探讨

引用
针对中国航运产业小型船舶和内河航运船舶所造成的污染导致受害者很难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立法作出了种种尝试:在国际法层面上,1999年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也于2009年对中国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在国内法层面上,包括中国海事局2008年4月出台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等规范文件,都没有出现统一详细的有关船舶安全、防范污染的海上强制保险的明确规定.如何在中国建立一个符合航运国情的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此制度的建立,结合中国具体发展情况,提出建议与展望.

船舶油污、CLC、HNS、强制责任保险

21

DF961.9(国际法)

201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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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27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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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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