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0.01.006
《鹿特丹规则》对不可流通运输单证的法律协调
<鹿特丹规则>将运输单证分为两类:可流通的运输单证和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记名提单和海运单都属于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由于记名提单介于海运单和传统可流通提单之间,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立法中一直是模糊不清或彼此矛盾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各国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协调.这一协调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单放货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也有可取之处,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鹿特丹规则》、不可流通运输单证、法律协调
21
DF961.9(国际法)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专项课题2008-Z-05
201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