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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09.03.018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引用
因船舶碰撞造成海上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将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追加进来.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较一般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海上人身伤亡、共同侵权、法律适用

20

DF961.9(国际法)

2010-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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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271/D

20

20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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