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7659.2009.03.017

石油公司应该对船舶油污损害负责吗?——评欧盟法院对Erika轮油污案的裁决

引用
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油污损害责任、废弃物损害责任、Erika轮油污案、连带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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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0-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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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27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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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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