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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09.03.004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引用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单、货物交付、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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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0-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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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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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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