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09.01.011
中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
对船舶物权交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引发了海事海商实务部门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学界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完整、准确的解读.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描述、总结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对其予以匡正提出意见和看法.
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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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9-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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