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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05.01.002

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引用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无单放货、提单、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6

DF961.9(国际法)

2006-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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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034/D

16

20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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