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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04.01.013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引用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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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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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034/D

15

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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