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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02.01.021

海上保险代位权论

引用
海上保险代位权相对性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属性为债权的法定转移.海上保险代位权兼具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海上保险代位权制度应予以修订和完善.

海上保险代位权、法律属性、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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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F840.63(国际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1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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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

1003-7659

21-1034/D

13

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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