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01.01.028
论海上重复保险--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25条的修改
海上重复保险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因被保险人重复投保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对维护保险赔偿原则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海商法>的规定仍有疏漏之处.本文对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作了分析,并对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的地方给予了补充.
海上重复保险、<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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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50;DF961.9(保险)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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