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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13X.2013.04.015

海洋污染应急费用的法制保障

引用
船舶漏油事故等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案例推动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管理和立法的发展。2011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确立了以下机制:行政主体依民事侵权程序向责任人请求返还应急费用;应急产业经营者依强制缔约合同请求支付应急处置费用;以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保障应急费用的资金来源。为应对海洋石油开发等其他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我国应借鉴船舶污染海洋应急管理中的强制清污协议制度、强制保险制度、油污基金制度等,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应急费用、损害赔偿、强制缔约、强制保险、油污基金

X55(海洋污染及其防治)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系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适应市场机制的企业环境法治研究》2012106010205的成果之一;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德合作科研项目PPP《德国和欧盟水法的发展及对中国水法的借鉴意义》留金欧2012[6014]号的成果之一。

2013-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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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13X

13-1272/X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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