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法中的司法保护
德国行政诉讼中以主体公权利为核心的规范保护理论,一方面已经不能再适应许多环境法规缺少私益保护的现状,另一方面也难以适应国际法和欧盟法层面上环境司法救济权利不断扩展之发展.除保障直接的行政相对人的明确诉权外,在积极保障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三人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引入环境法的社团公益诉讼.考察德国环境司法,可以了解到德国的环境司法是以行政诉讼为主,以私益诉讼为基础,但不断引入社团公益诉讼的发展中的体系.同时介绍了欧盟法院最新对德国环境司法实践中的社团诉讼的判例.反观我国环境司法中的一些问题,德国法可以给予一定的借鉴.最后对于近期在我国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起之诉讼提出了个人见解.
环境司法、行政诉讼、主体公权利、社团诉讼
D92;D9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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