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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问题的反思

引用
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存在“最后的期限”.目前我们仍然有选择,仍然可以采取积极的行动.个人、地区和单边的解决方案都将作为全局解决方案中的一环.哥本哈根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公平的全球化解决方案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司法和循因及果(“谁污染,谁负责原则”)的一般原则及相应的法律实施——在充分考虑了历史责任的情况下——将是必然的道路.对于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来说,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人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达到平等?尽管欧洲在低碳政策上已经有了许多卓有成效的例子,但总体上欧洲的人均化石能源使用率仍非常地高.在国家层面,并没有任何成员国在能源战略策划上做到低碳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同时,一些欧洲国家也仅仅是通过“特殊效应”实现了《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欧盟内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碳汇交易中,他们积累了如下经验:没有谨慎的市场机制设计,想取得积极成效是可疑的.短期让金融市场对二氧化碳合理定价并不现实.相反,需要的或许是更多的约束性法规,法律施行以及严格的执行机制.最后,本文还就相关知识快速传播的必要性和全球技术转移进行了探讨.

气候变化政策、低碳经济、污染者收费原则、历史责任、生态债务、欧盟碳交易系统(ETS)、责任分担、共同努力、生物燃油、碳汇交易、碳泄漏、人权、技术转移

P46;D82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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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978-7-5036-8324-4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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