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
环保机关依法履行了环境监管职责,仍不能有效保护环境的,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维护公共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权利基础,为了更理性、更科学地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今后务必高度重视对环境权的研究.
环保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权、原告正当性
D92;D9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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