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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引用
近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得到学理支持.“能动司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合理扩张,是应对人民检察院业务发展与现行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矛盾的要求,也是其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作为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其履行法定职能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公民、环保组织、行政机关的局限性也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获得立法保障.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法律程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和诉讼时效.

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立法保障

D9 ;D9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及其立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40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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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978-7-5036-8324-4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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