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 引言
<法制日报>2008年1月4日第006版<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判决,为公益"官告民"胜诉>.本案的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该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生产以来,将废弃的磷石膏废渣堆放在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的尾矿场,致使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人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造成羊昌河水质严重污染.本案原告是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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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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