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略谈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引用
@@ 引言 <法制日报>2008年1月4日第006版<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判决,为公益"官告民"胜诉>.本案的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该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生产以来,将废弃的磷石膏废渣堆放在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的尾矿场,致使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人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造成羊昌河水质严重污染.本案原告是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磷石膏、生产、化工企业、化工公司、贵州、处理措施、昌河、重污染、尾矿库、尾矿场、渗滤液、红枫湖、贵阳市、官告民、废渣堆、第一案

D92;D91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9-154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环境法治

978-7-5036-8324-4

2007,(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