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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引用
@@ 从2002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5个区域环保督查机构,意在加强对地方环境执法的督促、指导和监督,使我国的环境立法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尽快改变环境执法不力的局面.这些机构的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设立的目的,但由于其建立的立法依据及其法定职责的定位方面的缺陷,使得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立法依据、问题、环境执法、环境立法、法定职责、缺陷、监督、对地、定位

R4 ;D92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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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978-7-5036-8324-4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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