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98/j.cnki.1004-3667.2024.08.09
《学位法》学术复核制度独立性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进路
《学位法》第四十条通过学术复核制度的创新设计,赋予学位申请人以学术复核权,但相关法律规范的非完备性导致学术复核权易受学位授予单位的实质限制,学术复核制度的非独立性风险由此显现.学术复核制度的独立性理论能够有效回应学术复核制度的理论争议,促使学位纠纷更好预防与化解,亦具备一定的理论和规范基础.全面建构学术复核制度的独立性理论,需要将保障学位申请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作为逻辑前提,进而确保学术复核权的独立行使与学术复核程序的公正运转.应体系化设立完备的回避、学术复核办法制约以及评估审查机制,明确允许学位申请人寻求外部救济,相关救济机关应将学术复核程序是否具备独立性作为审查重点.
《学位法》、学术复核制度、学术复核权、学术复核程序、独立性
D924.13;D61;G643.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资助计划项目
2024-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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