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6298/j.cnki.1004-3667.2020.06.07

论《学位条例》修订中的关键问题

引用
《学位条例》修订应重点解决学位形态选择、学位授予条件设定、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首先,基于国家学位形态的弊端,为落实国务院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国应实现由国家学位向大学学位变革.其次,大学学位之确立,意味着高校有权在国家设定的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上增设附加条件,由此体现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特色.再者,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则不应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分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仅对答辩委员会之决议作形式审查.在此基础上,可将校学位委员会定位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在法律上理顺二者关系.最后,至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问题,应明确所有学位争议均可被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尤其应避免出现学生权利保护的真空.

学位条例、学位形态、学位授予条件、学位争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16JJD820001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2-3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高教研究

1004-3667

11-2926/G4

202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