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98/j.cnki.1004-3667.2020.06.07
论《学位条例》修订中的关键问题
《学位条例》修订应重点解决学位形态选择、学位授予条件设定、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首先,基于国家学位形态的弊端,为落实国务院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国应实现由国家学位向大学学位变革.其次,大学学位之确立,意味着高校有权在国家设定的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上增设附加条件,由此体现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特色.再者,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则不应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分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仅对答辩委员会之决议作形式审查.在此基础上,可将校学位委员会定位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在法律上理顺二者关系.最后,至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问题,应明确所有学位争议均可被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尤其应避免出现学生权利保护的真空.
学位条例、学位形态、学位授予条件、学位争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16JJD820001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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